关于对青岛联盟足球俱乐部队员违规违纪的处罚决定
各参赛俱乐部(球队):
在2009年9月19日进行的青岛城市联赛第十三轮第四十九场青岛联盟足球俱乐部与青岛衡业足球俱乐部的比赛中,联盟足球俱乐部替补席部分队员对场上裁判判罚不满并多次以过激的语言指责裁判员。在比赛进行到第80分钟时,替补队员13号安郁彬向场内投掷矿泉水瓶,干扰了比赛的正常进行。安郁彬的不冷静行为及青岛联盟足球俱乐部替补席的管理混乱损害了青岛城市联赛的竞赛环境,影响非常恶劣。
为严肃联赛纪律,维护联赛形象,依据《2009年青岛市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经研究做出如下处罚:
一、给予青岛联盟足球俱乐部13号安郁彬停赛四轮的处罚(2009年城市联赛第十四轮;2009年城市联赛超级杯赛第一轮至第三轮),并扣除该俱乐部纪律保证金500元。
二、对青岛联盟足球俱乐部提出通报批评。
希望各俱乐部(球队)引以为戒,加强对本俱乐部(球队)替补席运动员的管理和教育,严格遵守青岛市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保证比赛的顺利进行。
上述处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青岛市足球协会城市联赛委员会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五日